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局纪委《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摘编》2022年第9期
来源:纪检监察室  日期:2024-11-11   [字体: | ]

编者按: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不少单位、部门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将微信工具应用于日常工作,一定程度的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局纪委收集近年多起公职人员因微信办公违规被处理的典型案例摘编印发,教训惨痛,如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及内容涉密的文件、微信群误点误传信息致泄密、微信群紧急传达致泄密、微信群汇报工作致泄密、微信群领导交办致泄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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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提示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保密宣传和保密教育培训,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要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网络传播的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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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发未经核定内容致泄密。2017年2月,一名“80后”女研究生李某,借调到某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手机拍照发给前同事,由此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紧急传达致泄密。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文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3.汇报工作致泄密。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领导交办致泄密。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5.误点误传致泄密。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局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