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指引)
来源: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发展中心 更新时间: 2021-12-03 浏览次数: 8449次 [字体:小 | 大]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的交通运输部门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的检查对象为我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市场主体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的证件。在核查中,检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按需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装备,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存在有本指引所列的问题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有本指引所列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通过指导、提示、告诫、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要求企业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对检查发现存在有本指引所列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且还可能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需再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道路运输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网络货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客运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客运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3.实地核查客运企业是否安装动态监控设备、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台账资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
4.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客运企业是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及组织现场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5.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客运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制定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6.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客运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是否严格按规定要求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7.实地核查客运企业是否有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8.现场核查客运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 现场核查客运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0. 现场核查客运企业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1. 现场核查客运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现场核查客运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 现场核查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1.实地核查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是否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2.实地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是否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3.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是否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4.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是否严格按规定要求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5.实地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有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6.现场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现场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 现场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9. 现场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现场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1. 现场核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货运企业是否开展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2.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货运企业是否制定了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及组织现场演练;
3.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货运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制定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4.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货运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是否严格按规定要求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5.实地核查货运企业是否安装动态监控设备、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台账资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
6.实地核查货运企业是否有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7.现场核查货运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 现场核查货运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 现场核查货运企业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0. 现场核查货运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现场核查货运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2. 现场核查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2.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台账记录是否完善;
4.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是否完善;
5.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6.实地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作业场所电器装置是否被其他杂物遮盖,焊接作业时,气瓶与离实际焊接作业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为5m以上),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实地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有无安全保护措施,生产一线工人是否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8.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实现是否属实。
9.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1. 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2. 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定期开展场地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2.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应急演练;
3.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事故发生是否及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4.实地核查作业管理情况,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教学期间,教练员是否在岗;教练员是否驾龄满足五年以上,是否按照一车一人的原则配齐;是否给学员发放驾驶培训安全告知书,是否在指定的训练道路和场地进行教学。
5.实地核查是否有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6.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 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9. 现场核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对网络货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网约车货运平台公司、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2.实地核查网络货运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
3.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网络货运企业是否制定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4.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网络货公司是否与实际承运人订立了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实地核查网络货运企业是否配置监控人员、对实际承运人保持车型卫星定位装置在线,建立动态监控台账资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
6. 实地核查网络货运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
7. 实地核查网络货运企业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网络货运业务、交易撮合业务或者自有车辆运输业务;
8.实地核查网络货运企业是否有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七十九条;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五十七条;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
(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六条。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条。
(十)《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客运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出租汽车客运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网约车平台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开展监督检查
1.实地核查公交企业及公交线路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2.实地核查公共汽车营运行为、安全行车、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等。
(二)对出租汽车客运开展监督检查
1.实地核查出租汽车企业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企业经营行为情况;
2.实地核查车容车貌、相关标识及设备设施情况;
3.实地核查驾驶员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情况。
(三)对网约车平台开展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实地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
3.现场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有网络预约平台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4. 现场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5. 现场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 现场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 现场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8. 现场核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检查依据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十一条;
(三)《巴彦淖尔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二十九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条
水运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1.实地核查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2.实地核查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符合规定的运营船舶;
(3)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是否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3.实地核查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辅助业代理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七条、十三条、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三十一条;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五条、六条、十六条、十九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检查
1.实地核查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从业单位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2)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3)从业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4)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5)建设项目开工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及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变更)、招投标工作、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设立及制度建立备案、施工许可办理、交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包括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勘察、设计单位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及时到位,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监理单位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单位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等履约情况;
(7)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执行情况。
2.实地核查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三、检查依据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五十五条、六十二条;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至二十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