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 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日期:2021年6月11日文号:巴政办发〔2021〕8 号
实施日期:2021年6月11日文件状态:有效
发布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发〔202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巴彦淖尔市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建立良好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机制,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农村牧区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建管养运协调推进,为巴彦淖尔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到2021年底,在全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示范引领下,各旗县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全市建立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路长组织体系与长效运行机制,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效,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三、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全覆盖。旗县区长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总路长,旗县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区路长,苏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苏木镇路长,嘎查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路长。

旗县区人民政府设旗县区路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包括交通、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农牧、林草、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联席会议由总路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苏木镇人民政府设苏木镇路长办公室,指定具体机构承担办公室相应职责。

(二)路长职责

总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重要政策措施,完善管护工作体制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资金保障,督促下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旗县区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巡查等负总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苏木镇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管理、养护、运营、巡查等负总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嘎查村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管理、养护、运营、日常巡查等负总责,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乡村道路设置专管员,在苏木镇、嘎查村路长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路长办公室职责

各级路长办公室在路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制定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权力、责任清单和路长议事规则,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建立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机制,协调落实路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工作部署,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定期向路长汇报有关情况。

(四)相关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工作;负责路长制工作的协调推进。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展以及项目的立项审批、各类政策、资金的争取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专项资金和路长制工作经费,支持路长制工作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路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村牧区公路建、管、养、运有序进行;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整治超载、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加强公路保护执法力度,可因地制宜设立交通派出机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公路用地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监管占用公路用地开荒种植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公路沿线以及穿越公路的灌排体系建设维护工作,配合做好公路跨越灌排体系建设事宜。

文旅部门负责设置农村牧区公路沿线旅游标志牌;结合实际在公路沿线设置旅游服务设施。

农牧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公路沿线种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林地管理,督促各绿化责任主体单位对公路沿线绿化带进行规划、种植、养护、修剪,协调推进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提高可宜林路段绿化覆盖率,同时要及时清除影响公路安全、遮挡交通标志的树木。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交通扶贫相关事宜。

司法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化解公路建设、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其他有关部门由路长制联席会议确定,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四、主要任务

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主要是为了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格局,更好地保护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成果,实现农村牧区公路良性发展。

(一)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抓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建设、验收、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严格建设标准,注重建设质量,保障建设安全。

总路长具体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总体规划、县级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协调相关部门等工作;

旗县区路长具体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苏木镇路长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嘎查村路长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同时要积极配合规划及前期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化解村民征地拆迁矛盾。

(二)加强农村牧区公路日常管理

旗县区总路长要统筹有关力量,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公路路政和执法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区路长要重点做好县道的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木镇路长要加强乡道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制止损坏公路的行为,指导嘎查村开展村道管理;嘎查村路长负责村道日常巡查、养护、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将农村牧区公路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逐步形成县有交通综合执法局、乡村有专管员的管理格局,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

(三)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县级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县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50%。各苏木镇路长要确定专职人员,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强乡道日常养护,及时报告乡道存在的病害,修复损坏公路,同时指导嘎查村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及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嘎查村路长要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村道议事机制,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做好村道的日常清洁和简单维护工作,及时报告村道病害情况,积极联系具备条件的公路养护部门修复损毁村道。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

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和技术评定,并结合检测和评定结果,提出养护计划和养护方案。加强对使用时间长、桥型结构和施工工艺落后桥梁的跟踪监测,及时对农村牧区公路危桥进行处置。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

(四)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运营管理

农村牧区公路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农村客运班线通达广度和深度,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确保所有苏木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新建改建一批“多站合一、一站多能”的苏木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和交通安全劝导站,避免资源浪费。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客货资源发展农村牧区物流,整合县域内分散的物流经营业户,引导和支持农村牧区物流骨干企业加强与电商、邮政、快递、供销等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建设好农村物流交通基础设施和邮递基本公共服务网,进一步推进交邮融合,努力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和整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场站、车辆在服务农村物流、小件快运和农村邮政等方面的组合效应,鼓励合规利用农村班线客车代运邮件和小件快递,健全末端小件快运服务体系。

(五)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改革

分类有序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牧区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文旅、农牧、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推进实施工作,做好行业指导和监督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旗县区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路长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路长和路长制成员单位职责,细化责任清单和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路长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落地见效。

(三)强化资金保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公路规模相适应,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管理。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个体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公路技术服务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鼓励开展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个人或者家庭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多渠道吸纳当地农牧民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要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严格核实,制作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不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基本信息数据库。采取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有效运行。

(五)强化公示监督。各旗县区要通过设立路长公示牌,将路线名称、路线规模标准、路长姓名、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及时予以更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强化宣传带动,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全面推行营造良好氛围。

(六)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要对各旗县区落实推进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检查和督查指导,市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旗县区推行路长制工作的督查、考核,各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路长制实施情况不定期督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各旗县区要按照制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保证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实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旗县区路长定期对苏木镇路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总路长报告工作推行情况;苏木镇路长对嘎查村路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嘎查村路长加强对护路员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