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为加强我旗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持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旗超过180天承诺期未投入车辆的企业、未按规定接受质量信誉考核的企业、不符合经营条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注销。

被注销行政许可的企业和个体不得组织名下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同时企业负责人和经办人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交回至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将视为作废,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乌拉特前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2号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窗口处反馈,负责人:卢鑫,电话:0478-3605015。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明细表

1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企业名称(10.12注销名单).xlsx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