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2年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发展中心   更新时间: 2022-07-14   浏览次数: 1983次   [字体: | ]

各旗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2年落实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对各旗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抽查和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6个旗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局成立案卷评查专家组,评查了从2021年1月至今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20份和行政许可案卷20份。

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

(一)基础标准方面。

基础标准方面:评查的行政处罚案卷均符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参考标准》。市交通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案卷评为优秀案卷。

(二)文书制作规范方面。

一是立案环节:

(1)立案登记表:“案由”栏填写不规范,“案由”应当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案组成(如: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等案卷存在此问题);“案件基本情况”栏中有执法人员主观判断的定性言辞,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并且不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定性。审批签字应当签署XXXX年XX月XX日,不应简写;(如:巴交后罚案〔2022〕0001号、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巴交杭罚案〔2022〕0015号等案卷存在以上问题)

(2)现场笔录:“主要内容”栏的时间应在执法时间之后,不应与执法时间重叠,时间逻辑冲突;“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件经过,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不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不出现“涉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某项法律法规”的表述。(如:巴交后罚案〔2022〕0001号、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巴交中罚案〔2021〕0034号等案卷存在以上问题)现场情况表述过于简单,对现场情况没有清晰的描述。(如:巴交后罚案〔2022〕0001号案卷存在此问题)

二是调查取证环节:

(1)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时间与现场笔录时间间隔不足;笔录当事人过目,有无异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不当机打;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与现场笔录时间冲突;勘验情况描述不全面;勘验(检查)人单人签字确认;现场勘查示意图:时间与现场笔录时间冲突。(如:巴交后罚案〔2022〕0001号案卷存在此问题)

个别案卷询问笔录中“询问地点”栏填写是“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这与实际询问地点完全不符,询问地点应据实填写,并且具体到场所的门牌号、房间号等。(如: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巴交五罚案〔2021〕0048号案卷存在此问题);

询问笔录程序和记录内容不规范:如巴交中罚案〔2021〕0034号案卷询问笔录,第一,询问时间是2021年11月12日,案发时间是2021年10月28日,其他证据调取时间是2021年10月28日,案件处理时间是2021年11月12日,按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流程,在调查取证后才进行案件审理,针对此案是有介入因素导致间隔时间很长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确认原因并严格按照流程开展行政处罚。第二,在对当事人的问询用语不规范、不完整,“请问刚才驾驶的从哪里来?”此问模糊不清,可以询问XXXX年XX月XX日从事网约经营线下揽客是从哪里到哪里。

(2)案件调查报告:“案由”栏填写不规范,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能直接确认违法行为,“案由”应当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案组成(如:巴交五罚案〔2021〕0048号案卷存在此问题),;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描述不清,有定性语言;“证据材料”栏里不需要填报“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只需列明证据即可,且应当有3份以上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成为说理式文书;“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应当就“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做出审核意见,不是简单填写同意办理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应当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做出意见。(如: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巴交中罚案〔2021〕0034号、巴交五罚案〔2021〕0048号等案卷存在此问题);

(3)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

案卷中调取的证据、身份证明文件、车辆证明文件、罚款缴费的银行票据等材料为复印件的,未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无出具证据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视频资料记录:个别案卷的未对视频资料进行文字描述,也未附视频证据的数量、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等。如无视频资料,则不需视频资料记录。(如: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巴交五罚案〔2021〕0048号等案卷存在此问题)

三是审查决定环节:

(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执法人员意见与本案无关;负责人讨论中,提出的案情与做出的处罚不一致,同意减轻,但是处罚从重。(如:巴交前罚案〔2021〕0008号案卷存在此问题);

(2)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应当写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和理由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3)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的描述过于简单,对违法事实的过程没有清晰的描述,同时未在违法事实后罗列所取得的证据;在处罚依据中未引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规则,就做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涉及从轻、从重等情节,未注明如此处罚的原因,将与国家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相违背。应当在违法事实及证据栏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构成的违法行为种类、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名称)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其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其中构成的违法行为种类按照法律规定中罚则条款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填写;情节应当注意对于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特别阐明,即在处罚依据中应当写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和理由;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经过听证的案件,还需写明听证意见。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如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大部分案卷均存在此问题)

四是送达和执行环节:

送达回证:送达时间应具体到时、分,部分案卷的送达时间只有年、月、日;部分案卷送达地点填写过于简答,要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房间号,表述准确、规范;

五是卷宗档案环节:

(1)报送的行政处罚案卷的封皮未统一;

(2)案卷目录“材料名称”填写内容与卷宗实际不符(巴交五罚案〔2021〕0048号等案卷存在此问题)。

(3)文书目录顺序错误,前置的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不需要前置。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文书顺序,询问笔录应置于现场笔录之后。案卷目录填制可参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知应会手册(综合篇)》(巴交中罚案〔2021〕0034号案卷存在此问题)

(4)备考表:立卷人、检查人签名不规范。立卷人,由整理装订案卷的工作人员签名,一般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人员,也可以是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人,由负责检查案卷质量的审核人员签名。

三、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结果。

行政许可案卷整体较为规范,个别案卷有轻微问题:

1.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字处应加手印。(如:巴交许字〔2021〕危0005号)

2.分公司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称为“负责人”。在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和承诺书中盖章部分承诺人负责人的签名不是一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加入负责人的委托授权。(如:巴交许字〔2021〕客0019号)

四、工作建议

1.建议在重大执法决定的案件中,加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2.建议案卷文件目录增加“日期”一栏,可以对“材料名称”制作时间一目了然。

3.建议使用“文书档案装订机”装订文书,使案卷达到装订整齐,装订纸张无破损的效果。

4.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措施,没有看到强制措施审批表,或者叫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不论按照处罚法还是强制法规定,证据登记保存强制措施,都需要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同时,一定在解除证据保存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

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合理保管,分类保存,并注明编号、数量、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等,方便随时调阅。

6.手写签注日期应当是:XXXX年XX月XX日,不应简写。

附件: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参考标准。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