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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动态  /  通知公告

从业资格证注销公告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6-10-12 17:29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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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3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经核查:高飞,身份证号:152825********2714,因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已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从业资格条件。现依规对其持有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从业资格证件正式作废、终止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驾驶活动。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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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注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2 17:29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3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经核查:高飞,身份证号:152825********2714,因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已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从业资格条件。现依规对其持有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从业资格证件正式作废、终止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驾驶活动。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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