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19 15:09 浏览次数:1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经核查,现对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述情形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证件自公告之日起自行作废。
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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