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19 15:08 浏览次数:1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经核查,现对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述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证件自公告之日起自行作废。
被撤销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见附件1。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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