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6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经核查,现对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述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证件自公告之日起自行作废。
附件:被撤销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违规驾驶员名单 - 副本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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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08 09:04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6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经核查,现对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述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证件自公告之日起自行作废。
附件:被撤销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违规驾驶员名单 - 副本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